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clxy 时间:2024-07-17 17:40:30 点击数:680
材料工程学院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材料工程学院实训室安全管理,消除实训室安全隐患,杜绝实训室安全事故,确保学院师生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依据《高等学校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教科信〔2024〕4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训室安全分类分级是依据危险源的特性以及导致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配套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实训室。实训室以“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实训场所安全分类和风险等级的认定。
第二章 管理体系和职责
第四条 学院设立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各实训室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院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学院实训室安全工作,组长由学院书记、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院长担任,成员为学院各研究所、中心、实训室等负责人参加。
第六条 各实训场所安全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有:
(1)直接负责所管理的实训场所的防火防盗和技术安全;
(2)负责对所指导学生、聘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
(3)重点做好危险化学品、特种装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操作规程、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并在实训场所明显位置张贴。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实训室安全信息门牌上必须标明实训室类型及危险级别;涉及的危险源及防护措施。
第八条 应对进入实训室的人员进行操作工艺、设备使用、试剂或气体管理等标准操作规程的培训和评估,并记录存档。
第九条 实训室必须严格落实准入制度,特别是外来人员的准入,定期对在实训室开展教科研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安全规范及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再严格按照实训操作规程或实训指导书开展实训。凡涉及重要危险源,即有毒有害化学品 (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危险气体(易燃、易爆、有毒、窒息)、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特种设备等的教学、科研项目、学生课题,或其他实训活动应进行相应等级的安全风险评估后方可开展实训活动,学院应进行审查,报教务部备案。
第十条 学院应不定期抽查。l级/红色级、lI级/橙色级实训室应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报教务部备案,责任到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在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训室中进行实训活动。
第十一条 实训室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制止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实训室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与落实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的计划与实施情况,各设备完好率情况。各实训室安全设备由各实训室安全责任人负责做好维护和保养工作,应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开展维保工作。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实训室安全检查制度,学院安全工作组,每月要对实训室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问题;安全督查员,要求每周检查一次实训室,保证实训室安全运行;各实训室责任人,每天要对实训室进行一次例行检查。相关检查记录应及时交学院存档。
第十四条 规范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责任。根据学校的要求,学院与各系所安全负责人、各实训室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进入实训室工作,须与实训室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承诺书。
第十五条 不得违规占用公共区域,严禁私搭乱盖。确保实训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畅,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第十六条 加强用电和用水安全,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下班后要及时关闭门窗和水电,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 严禁在实训室使用蜡烛、电炉等未报学院同意的照明、加热设备。实训室内严禁吸烟。
第十八条 建立和健全学院安全档案,安全档案包括各类有关安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书、安全设施器材检查记录、安全检查整改记录、学院有关安全的会议记录等。
第十九条 建立和健全系所实训室安全档案,主要包括各类有关安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器材检查记录,安全检查整改记录,重要实训设备使用记录台账,化学药品购买、存放、领用台账,特种装备使用、保养、维护记录,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及实训室有关安全的会议记录等。
第四章 事故处理与安全奖惩
第二十条 实训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训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各个实训室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展行实训室安全工作职责。若因职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造成实训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训室安全责任追究类别: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经济赔偿;
(五)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
(六)行政处分;
(七)取消评奖评优;
(八)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组织处理及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训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
(二)实训室使用人、项目负责人、安全员;
(三)二级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安全管理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实训室安全责任追究范围:
(一)安全管理责任:有下列行为,但并未造成经济或人身伤害等后果的属实训室安全管理责任。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训室安全管理规定,或者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训室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的;
2.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校实训室安全督查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
3.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实训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4.未根据政府部门或学校管理部门和二级单位管理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的。
(二)一般安全事故责任:因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1万元(含)至2万元(含)或有人员受轻微伤的,属于一般安全事故责任。
(三)较大安全事故责任:因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致使实训室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造成学校、他人财产损失重大(高于2万低于10万元),或有人员受轻伤的。
(四)重大安全事故责任:因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致使实训室发生极其严重的安全事故,造成学校、他人财产损失特大(10万元以上),或有人员重伤以上的。
第二十四条 实训室安全责任或安全事故处罚办法
(一)有安全管理责任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也可给予具体实训室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1.在校级和二级单位实训室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或者管理不符合项,限期7天内通过复查、整改到位,对于实训室三次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情形,将给予实训室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的处罚。
2.在校级和学院实训室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管理不符合项(如脱岗实训、实训室水电安全隐患、危险化学品、危险仪器的管理问题等),限期14天内通过复查、整改到位,对于实训室三次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情形,将给予实训室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的处罚,给予实训室停工整改的处罚。
(二)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经济赔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实训室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实训室应立即停用整改,经学院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经济赔偿、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以及记过、记大过、降级甚至撤职等行政处分;给予实训室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以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同时,视履职情况及情节经重给予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等处罚;实训室应立即停用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经济赔偿、两年绩效考核不合格,以及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的行政处分;给予实训室责任人、项目负责人通报批评、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以及警告、记过、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实训室应立即封门停用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以上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院成立的“安全领导小组实训室安全工作组”,负责学院实训室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经济损失数额和赔偿比例的认定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存在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工作组依据本制度认定管理责任及情节轻重,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和相关实训室的处理意见;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需由工作组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根据对事故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种类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经济赔偿的,由工作组认定责任后直接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执行;责任追究种类为诫勉谈话、取消评奖评优资格的,由工作组认定责任后,提请学校人事、组织部门和相关单位决定执行;责任追究种类为行政处分的,由领导小组工作组认定责任后提出处理建议,被追究责任人为教职工的,由人事处按相关规定执行;被追究责任人为学生的,由学工处按相关规定执行。责任追究为移送司法机关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或谎报、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从重处理。凡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有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从轻处理。
第三十条 教师或学生如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的,可向学校纪委等有关组织提起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院将实训室安全工作纳入各级人员年终绩效考核指标,进行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应当成为教师、实训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材料工程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材料工程学院
二○二四年 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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